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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时间:2015-05-07  作者:贺永宏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近年来不断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披露,被告人被错判甚至错杀。每个冤假错案的背后,都与司法过程不规范,非法证据在诉讼中被错误使用密不可分,甚至是刑讯逼供直接造成了某些冤假错案。即使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错案仍然难以完全避免,但我们也应当竭尽全力尽量使之减少。我国2012年3月,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在检察工作中更好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阳光下”的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法律监督,执法规范化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愈加重视。近年来不断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披露,被告人被错判甚至错杀,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对我国的司法公信造成严重伤害。在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都存在执法不规范的现象,甚至是非法证据直接导致了某些冤假错案。错案即使不能完全避免,我们也应当竭尽全力尽量使之减少。2012 年 3 月,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在检察工作中更好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取证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已成为检察机关亟待研究的课题。笔者希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假设,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促进司法人员执法观念的转变和办案手段的提高。

一、非法证据概述

对于“非法”,学术界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和理解。“非法证据”中具体包括哪些证据类型,由于法治理念、历史文化传统不同,不同国家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根据2012 年《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据”有两种,一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非法言辞证据;二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司法实务中,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证或者以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为线索而收集到的物证一般认为是瑕疵证据,对其补正后可以在诉讼中使用。

二、检察环节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1、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更是责无旁贷。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发挥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有责任监督侦查和取证行为是否合法。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果能够在检察环节做到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不受来自社会舆论或其他部门的影响,对非法证据严格依法予以排除,或许有些冤错案件就不会发生。通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杜绝侦查中的非法取证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权的表现。通过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证据关,排除非法证据,能够强化对侦查活动中的引导侦查、引导取证作用,保证侦查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杜绝侦查中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

2、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

检察官不仅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更肩负发现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公正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检察官不能单纯以追求胜诉为目标而是应当承担客观公正的义务,而应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为价值取向。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应当树立客观的刑事诉讼监督观念,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坚持客观的立场,以查明事实真相,保证法律准确实施为己任,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主观偏见损害被告人的权益。在办案工作中,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努力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依法排除各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而且其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对其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检察机关发现客观真实,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3、保障审判结果公正的要求

检察机关在庭审前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做到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阻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官视野,避免非法证据对法官审判带来不良影响在审前程序处理非法证据问题可以避免非法证据进入裁判者的视野,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假设某一非法证据在法庭上经过法官主持的质证而被排除,但该证据已经被法官所知晓,即使该证据在后续的裁判过程中没有被使用,但是其也会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造成潜在影响如果检察机关在审前包括监督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将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做到不使用非法证据,不向审判机关提交非法证据,就能够避免非法证据对审判者心理造成影响,防止对法官造成信息误导和干扰,真正达到设计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保证公正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

三、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遇到的困难

1、发现非法证据线索难

检察官的监督并不是同步介入侦查活动,其接触刑事案件的时间相比侦查人员滞后。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审查证据发现,发现非法证据的途径比较单一。大部分发现的线索来源于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较少来源于介入侦查、诉讼参与人申诉或者控告,通过与辩护律师、与相关内设机构的信息交流等途径获得的也很少,而且一些检察人员主观不愿意倾听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无法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由于侦查活动的封闭性,移送的笔录信息有限,检察机关仅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往往难以发现非法证据的存在。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主动提出存在非法取证的控告。

2、调查非法证据难

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后的调查取证存在难度。当前,检察工作不断拓展细化,工作量急剧上升人少事多矛盾非常突出,检察干警普遍超负荷办案。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需要启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对大量各式各样的证据进行全面、充分、细致的调查核实,往往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有时,检察初步掌握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一些线索。但在调查中,因时过境迁、证据消失毁灭、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提供有关证据而难以全面客观收集、固定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材料。

四、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完善建议

1、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刑诉法已经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来讲,除了检察提前介入外,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也很重要。通过在庭审中的直观感受,侦查人员会对合法取证予以真正的重视,促使侦查人员加强对侦查取证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性的再认识,以庭审质证中的对证据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侦查取证工作,避免走弯路,这是从根本上提高命案办理质量的有效措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以前非法证据的排除无法顺利进行,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是关键问题。合法取证的证明仅仅靠侦查机关一纸说明,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有利于维护侦查人员的声誉,例如犯罪嫌疑人以自伤的方法诬陷侦查人员,就需要当时办案的侦查人员与其当庭对质,这样可以澄清事实,也有利于打击犯罪。

2、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

由于侦查阶段的封闭性,不透明性,长期以来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侦查中的错误,难以对侦查行为形成实质性的制约。为了有效监督侦查权,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应当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落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案机制的建立,如检察人员在有权讯问现场。介入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引导和监督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提前审阅案卷、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变事后、被动监督为同步、直接、动态监督,在第一时间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保障案件的准确定性,提高案件侦查质量。保证侦查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公正。对侦查行为监督,对证据全面把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发生在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保障当事人权益。

3、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

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可以在司法警察警务区建设讯问(询问)视频公开室,用于公开被传唤人基本权利保障信息时使用,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自侦案件讯(询)问视频信息。减少和杜绝外界对自侦办案侵犯被传唤人人身权利的质疑,杜绝非法证据排除隐患,实现自侦办案证据的“零缺陷”。 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的职责,对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和律师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受理,涉及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行为的问题要认真办理。应加强同律师的沟通,使检察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律师掌握的新证据,便于更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准确判断、采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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