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抗点 依法履行职能
丰润区院成功抗诉一起法院判决无罪案件
近日,由丰润区院提起抗诉的一起丰润区人民法院无罪判决案件,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该院起诉书指控:康某某与李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离婚后,孩子由李某某抚养。康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把孩子接到赵某某家中。2014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前来看望孩子的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及厮打,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用砖头将李某某驾驶的路虎越野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用脚将两侧车门踹坏。经价格鉴定,路虎车受损部件损失为21607元。
2015年9月7日,丰润区院以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8日,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经丰润区院审查决定,丰润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赵某某无罪,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该院依法提出抗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抗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4月24日,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