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院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以追捕追诉为重点,对如何纠正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的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罪名、遗漏犯罪嫌疑人等问题进行积极有益探索。近日,该院在对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马某甲、马某乙、于某某、梁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强化证据审查力度,严把证据关口,追诉、追加犯罪事实多起。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从网上购买假币,之后,马某甲将部分假币送给马某乙(马某甲弟弟)和梁某某(马某乙女朋友)使用。2016年2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于某某(马某甲妻子)、马某乙、梁某某在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友爱超市使用20元面额假币时,被群众发现报警。公安民警在四犯罪嫌疑人所坐车辆及随身物品内查获176张20元疑似假币和1张10元疑似假币。青龙县公安局对四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行政处罚。2017年5月24日,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和于某某位于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大令公庄村的住所查获178张10元面值疑似假币,2198张20元面值疑似假币,在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刘辛庄村住所查获129张20元疑似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青龙县支行和唐山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
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于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在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于某某、梁某某住处现场查获的假币与四犯罪嫌疑人之前在青龙满族自治县被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假币系同一批假币,均为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购自网上,随后马某甲将其购入的假币分给于某某、马某乙、梁某某使用。
丰润区院案件承办人认为,四犯罪嫌疑人之前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虽然已经被青龙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仅以2017年5月24日该局民警从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于某某、梁某某住处查获的假币数额来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于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不准确,应将其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已被查获的假币数额与此次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查获的假币数额合并计算,一并进行评价。合并计算后,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由“数额较大”上升为“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马某乙、梁某某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予追加起诉。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也有所增加。
该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四犯罪嫌疑人在青龙县公安局被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经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乙、梁某某持有、使用假币罪予以追诉,对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持有、使用假币罪定性“数额巨大”,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予以追加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该院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案件证据审查,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做到指控精准、不枉不纵。今后,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继续严把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切实提高公诉质量和效率,力争把每个案件都办成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