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丰润区社会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各界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工作职责及承担任务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组织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及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主要工作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审查逮捕业务
综合业务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后,经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立即轮案分流到相应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二)审查起诉业务
综合业务部门受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后,经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立即轮案分流到相应检察官,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刑事诉讼监督业务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违法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之后应当立案。对一审裁判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在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业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五)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在受理后7日内转交本院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以上承诺,坚决履行,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315-5193106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