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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2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4时25分许,董某某驾驶冀BU****号小型轿车在丰润区常庄乡门赵庄村西常香园门口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低位状态的行人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盛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董某某赔偿被害人盛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盛某某近亲属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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