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未检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2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冀BT****号小型轿车,沿曹雪芹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金谷小区西侧路段时,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徐某某相撞,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