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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9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 12月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72375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冀B0****号重型货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润区大发门窗厂处向西掉头,遇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刮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7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除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外,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民事赔偿款832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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