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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今,王某某(已起诉)经周某某介绍隐瞒已婚的事实与李某某搞对象。2017年1月至2月份,王某某、周某某虚构在丰润区西武百货商场开服装店需要资金为由,由周某某联系三家贷款公司,谎称不用还款也不影响信用,让李某某分别办理31000元、45000元、30000元三笔贷款,到帐后,王某某取出现金,王某某与周某某将三笔贷款资金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周某某与王某某预谋诈骗李某某,并以开服装店需要自己为由,由周某某联系,办理三笔贷款共计十万余元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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