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2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B9****号小型轿车,沿丰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王官营村依恋服饰前面路段时,将公路东侧的被害人张某乙、蔡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蔡某某受伤、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另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