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3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日8时许,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大令公庄村村民张某某认为村委会向其收取土地承包费不合理,便携带微型录音机到村委会与村长杨某某理论。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其舅舅杨某某的谈话内容被张某某录音后,便纠集都某某(已判刑)、付某某(已判刑)和谷某某(已判刑),于当日9时许驾车来到大令公庄村村委会,准备抢走张某某的录音机。到村委会后被告人周某某在车内等候,都某某(已判刑)、付某某(已判刑)和谷某某(已判刑)进入村长办公室,都某某(已判刑)搂住张某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谷某某(已判刑)手持水果刀威胁、恐吓张某某,并令其交出录音录像设备。付某某(已判刑)以为录音录像设备在张某某随身携带的书包里,遂将书包抢过来,下楼到车里翻看包内无录音录像设备。这时,在村长办公室张某某将录音机交给谷某某(已判刑)、都某某(已判刑)。后被告人周某某、都某某(已判刑)、付某某(已判刑)和谷某某(已判刑)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