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不符合羁押条件未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豆各庄村自己家中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群,以河北体育彩票“11选5”开奖结果为依据,组织60余名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转账下注赌博。经对被告人谷某某作案时所用手机微信中保留的其与参赌彩民聊天记录提取,并对其中数据进行检验,所有彩民投注总金额为459182元,谷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376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建立微信群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