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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管理
时间:2015-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二)考核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三) 培训

对检察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奖励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6、有其他功绩的。

(五)惩戒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六) 辞退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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