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确保检务公开制度规范运行,根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公开督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检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察结果。
第四条 检务公开督察的重点是实行检务公开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执行是否到位等,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 检务公开督察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每年督察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六条 设立检务公开督察电话及邮箱,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检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在检务公开督察中,若发现相关部门或人员不严格执行检务公开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其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其中,违反检务公开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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