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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工作制度
时间:2015-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高检院的要求,不断深化内部监督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内部监督的原则。

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二条 内部监督机构。

成立内部监督工作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担任,其他各位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为成员。执行机构设在纪检组,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任负责人,监察科长、办公室主任、政治处副主任为成员。

第三条 内部监督的内容。

1检察业务监督。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的原则,强化对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行为等执法情况的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监督“触角”延伸,做到检察权行使到哪里,监督措施就跟进到哪里,做到监督不留死角,对案中、案后全过程的案件质量、办案程序、办案纪律以及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纠正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文明、公正执法,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2、决定、决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干警执行上级或本级检察院决议、决定、制度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检令畅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检察工作效能,促使整体执法效率提高。

3、执法作风和检容风纪的监督。对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情况如:工作中有无官僚主义、拖拉作风、推诿扯皮,对群众冷硬横推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进行监督;对违反检容风纪规定如: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时举止不端,有损检察人员形象,工作日饮酒,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着检察制服到高消费娱乐、洗浴场所,违规停放警车以及其他有损检容风纪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干警始终保持文明办案,廉洁从检,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

4、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对干警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干警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 内部监督的程序。

1、事中、事后监督程序。依据监督事项的不同,对于一般性案件,采取部门制约、环节制约在先,专门监督后置的程序;对于重点案件,采取事中同步监督与事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程序;对于检察工作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采用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程序;对于办案安全、检容风纪的监督,采用现场监督的程序。

2、建议及处理程序。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内部监督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决定、决议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执法作风粗暴、检容风纪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内部监督执行机构应向内部监督领导机构提出建议或意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3、决定及执行程序。内部监督的领导机构可以对内部监督工作重大事项直接做出决定,也可以研究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意见并做出决定。执行机构对于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案件以及其他事项,可以采用建议、催办、督办等形式直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下达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整改;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部门领导到场协助处置;内部监督执行机构执行监督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 内部监督方式。

1、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1)“一书两卡”。即:《人民检察院执行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自评卡》,自侦部门办理每起自侦案件,在立案的同时,都应填写《申请监督通知书》,并交内部监督执行机构申请监督。办案结束后都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办理个案执法执纪监督卡》存入案卷附卷备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业务部门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支持抗诉的案件,在本环节办结后,应当立即填写《申请监督通知书》,主动接受监督,办理重大、敏感案件认为需要监督的也应填写《申请监督通知书》,交内部监督执行机构进行监督。

2)执法档案。执法档案中的《人民检察院执行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自评卡》,记录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和遵守廉洁自律情况,办案人员每办结一起案件后应当如实填写,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每月26日由内勤交内部监督执行机构进行监督。

3)登记台帐。针对实践中接触扣押、冻结款物较多的反贪、反渎、公诉等部门及干警重点进行监督,建立扣押、冻结款物登记台帐,由专人负责,使接收、保管、领取扣押、冻结款物的各个环节一目了然。内部监督执行机构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扣押、冻结款物的安全。

2、对工作人员自身言行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1)明察与暗访。对检察干警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采取不定期的到有关科、室、队、娱乐餐饮场所现场巡视,到社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走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接受群众投诉监督,对违反高检院禁酒令、廉洁从检“十条纪律”、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十个严禁”规定、和省政法委“四条纪律”、省检察院“七条禁令”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对旷工、不遵守作息时间、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期间串岗、聊天、玩游戏、工作时间大声喧哗等现象,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发现两次诫勉谈话并在全院干警会上做检查,第三次按照《公务员法》、《检察法》予以处理。内

部监督机构对检查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2)专项监督与个案监督。专项监督主要是对上级院重大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领导交办事项及其他重要专项工作的办理落实情况,一段时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问题进行专门监督检查。个案监督主要是针对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初查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以及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受到群众投诉的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审查案卷、走访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对实体、程序和执法效果等进行重点监督。

3、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

主要采取四种形式:

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为主要内容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规纪律教育,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和警示教育活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2)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制。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

3)抓好廉洁自律的制度制约。每半年内部监督执行机构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一次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抓好廉政谈话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落实廉政谈话教育制度,对新担任中层以上干部,由内部监督执行机构进行任职前集体廉政谈话,充分发挥廉政谈话警示、提醒、教育、防范的作用。

第六条 内部监督执行机构应当认真制作内部监督文书,建立和保管内部监督档案。

第七条 内部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在编、聘用、借用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检察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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