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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时间:2015-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二)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三)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严禁超期羁押;

(五)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六)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七)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八)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九)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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