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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0-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工作业绩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涵义】办法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考评原则】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四条【考评主体】检察官业绩考评在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检察官业绩考评委员会九人组成(党组书记、检察长冯博元,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左宝胤,副检察长李树权、孙长权、蒋建忠,党组成员雷丽红,综合业务部主任李新艳,政治部负责人刘海东,第一检察部主任杨建刚),主任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冯博元担任。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成员李新艳、刘明伟、刘越、杨永锁设在政治部,主要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考评对象】本办法适用我院所有纳入员额管理的检察官。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考评内容】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结合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设置具体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七条【质量考评内容】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

第八条【质量考评指标】质量考评指标要以案件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本院、本业务条线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九条【效率考评内容】检察业务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作出评价。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十条【效率考评指标】效率考评指标设置是在一个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大,效率越高;反之,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小,效率越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十一条【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指标设置充分体现难度和区分度,突出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司法政策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结合本院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每半年或者一年对考评指标作评估研判,视情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二条【总分值计分方法】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依照本规定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得分。评分实行百分制,质量得分不超过40%,效率得分不超过30%,效果得分不超过30%

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检察官办理案件质量得分+效率得分+效果得分。

第十三条 【质量、效果考评计分方法】办理(业务)质量、效果部分设置基础分为60分,得分根据各项指标所对应的计分规则进行加分、减分。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质量、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根据司法责任要求,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四条 【效率考评计分方法】办理业务效率得分,即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业务工作量的多少,可以考虑引入办案(业务)强度、案件(业务)类型和个人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办案(业务)强度系数依据检察官在考评周期内开展不同司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工作量设定;依据业务工作的难易程度、办案用时、流程节点等因素确定,体现办理不同类案件的工作量;个体参与度综合考虑检察官个体在办案(业务)工作中的工作量大小及其作用,确定其在办案效率中所占份额。

第十五条【未落实“三人规定”的考评计分】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十六条【容错机制】 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

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或者视情加分。

第十七条 【责任认定和计分】检察长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官的处理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四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业绩考评方式】检察官业绩考评可以采取平时业绩考评和年度业绩考评相结合,群众监督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年度考评程序】年度业绩考评主要程序包括:制定本级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视情况由各业务部门制定具体细则,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价,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院党组确定考评等次,公示等。

第二十条【异议复核】检察官对考评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考评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业务数据记录及认定】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其他数据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记录,并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决定是否认定。

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要严格审核。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评信息化要求】全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托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开展网上检察官业绩考评,提高考评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集成,防止繁琐操作。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形考评】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经组织选派参与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综合考虑其在用人单位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意见。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考评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确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从管理工作成效和个人办案两个方面进行,采取百分制计算。院领导管理工作成效占80分,个人办案占20分;部门负责人管理工作成效占50分。

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由检察长根据其管理工作成效、个人办案情况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考评委员会研究提出考评等次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考评,由分管检察长依据其工作成效、个人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情况,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后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第五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考评结果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检察院检察官总数的20%

第二十六条【考评结果等次确定标准】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效率高、效果好,对部门工作贡献大,无违法违纪情况。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良好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效率较高、效果较好,对部门工作贡献较大,无违法违纪情况。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但质量、效果、效率一般。

第二十七条【不合格考评等次的确定】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

(2)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

(3)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

(5)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

(6)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

7)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八条【检察官业绩考评】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评结果运用】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检察官年度考评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考评,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由院党组研究提出退额意见,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分值计算说明

一、总分计算方法

个人总分由三个板块数值组成,即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大板块数值。个人总分最高分为100分,单项最高得分分别为40分、30分、30分。如:A部门有三名检察官甲、乙、丙,三名检察官甲、乙、丙办案质量得分分别为12511085分,则甲办案质量得分为40分、乙得分为110/125*40=35.2分、丙得分为85/125*40=27.2分,其它两大板块计算与办案质量得分相同。三大板块分数相加为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结果。

二、三个板块得分计算方式

适用“基础分加减计分”模式,以60分为基础分,根据考评指标各项加减分得出相应板块得分。如:办案质量板块得分=基础分+办案质量各指标加减得分。

三、办案强度系数得分=案件分+人分+卷册分

  说明: 1、检察官办理一个案件为0.5分;

2、每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1人为0.4分,2人为0.70分,3人为0.95分,4人为1.15分,5人为1.30分,6人为1.40分,最高得分1.5分;

3、卷册分:一个案件每卷册为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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