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有关事项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刑事案件侦查权,主要是对本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进行侦查;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本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决定逮捕;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等;对本区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本区审判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进行法制教育宣传,维护本区的稳定;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据区编办最近核定的三定方案要求,丰润区检察院为行政编制单位,内设16个行政职能科室,办公室、政治处、监察科、研究室、反贪局、预防科、民行科、反渎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技术科、控申科、案管办、未检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法警大队。人员编制数119个,实际在编115人。
第二部分:省财政厅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情况说明
丰润区检察院2017年度决算收入总计22526750.28元,决算支出总计22526750.28元。与2016年相比,决算收支总计分别增加1913187.5元,增长9.3%。决算收入总计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098009元;决算支出总计中,含结余分配0元;年末结转和结余948964元。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2526750.28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1428741.28元;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拨款收入21428741.28元。是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较2016年决算增加1913187.5元,增长9.3%,主要原因是购买办案装备,其中包括上年年末结转和结余1098009元。财政拨款收入增加。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2526750.28元,其中:基本支出19609671.28元,占87%;项目支出1968115元,占8.7%,年末结转和结余948964元,占4.3%。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情况说明
丰润区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2526750.28元,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22526750.28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1913187.5元,增长9.3%。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中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098009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中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948964元。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
省财政厅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2526750.28元,本年支出决算为22526750.28元,占年初预算的100%。与2016年相比,增加1913187.5元,增长9.3%。其中:基本支出19609671.28元,占年初预算87%,主要为人员工资标准提高;项目支出1968115元,占年初预算8.7%。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丰润区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1577786.28元,按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7573387.4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84808.8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628705.14元;住房保障(类)支出890884.94元。具体是:
(1)公共安全支出17573387.4元,主要是丰润区检察院为完成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保障本区稳定的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84808.8元,主要是财政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628705.14元,主要是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由单位承担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
(6)住房保障(类)支出890884.94元,主要是财政厅属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省财政厅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609671.28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2506109.91元,未超出年初预算数。
2、商品和服务支出2466946.76元。较2016年有所降低。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074443.61元,超出年初预算数2127662.81元,占年初预算的209.29%,主要原因是离退休费标准调增,支出相应增加。
4、其他资本性支出562171元。主要用于办案设备采购。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下,节省各项开支,尤其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支出合计101000元。具体情况为:
(一)全年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元。
(二)全年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1000元( 2017年度未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1000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
(三)全年发生公务接待费0元。
七、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的说明
丰润区检察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17573387.4
元,比2016年增加2385694.05元,增长15.7%。主要原因:办案任务加重,侦查人员外出办案费用增多。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省财政厅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2171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62171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0辆。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此表无数据,空表列示。
(五)绩效预算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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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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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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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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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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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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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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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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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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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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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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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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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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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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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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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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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侦查工作;分析全区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全区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办理全区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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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区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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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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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的重特大案件、要案占同期立案案件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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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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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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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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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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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案件占同期立案案件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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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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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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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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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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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数与办案预警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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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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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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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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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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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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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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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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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对职务犯罪相关罪名掌握了解情况占职务犯罪相关罪名数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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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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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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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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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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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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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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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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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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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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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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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延准确案件占整个批延案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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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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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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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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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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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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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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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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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机关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采纳数量占提出总数量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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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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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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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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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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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实际出警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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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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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区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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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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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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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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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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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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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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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全区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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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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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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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综合业务工作任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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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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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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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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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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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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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区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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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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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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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综合事务工作任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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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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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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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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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