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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时间:2015-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关于辩护与代理的规定 

第一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接待工作。 

第二条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对本院所办的案件,可以就以下事项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1.申请阅卷;2.申请会见;3.申请通信;4.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5.申请自行收集证据材料;6.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7.提供证据材料;8.要求听取意见;9.其他事项。 

第三条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为监护人和亲友的,应当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身份关系证明。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为人民团体和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应当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书或单位推荐函。 

第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案件管理办公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请事项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根据系统要求,需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在系统中操作是否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六条  申请阅卷的,在承办人在系统上进行同意的操作后,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进行电子阅卷,如有需要,公诉部门应提供纸质案卷材料。阅卷在专门的阅卷室进行。 

第七条  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八条  辩护人复制可以采取打印、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案件查询工作规定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条 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为有关单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检察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 

第二条 查询案件范围包括: 

1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2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 

3、我院刑事控告申诉检察科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4、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三条 案件查询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并由专人接待,案管办提供书面查询和电子查询两种方式。 

第四条 查询申请人到案管办当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电话、丰润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网上预约平台”等方式提出查询要求。 

第五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待案件查询时,应先对申请查询人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查询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或人民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推荐函。查询者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六条 查询案件内容包括:涉案犯罪人姓名、受案日期、案由、强制措施情况、管辖变更情况、检察机关承办人、办案进度、处理结果。如需扩大信息内容的,须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 网络查询程序 

第一步:办理身份确认手续。查询人在查询前先带本人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同一案件只需办理一次身份确认手续。 

第二步:获取查询密码。我院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核实查询人的身份后,提供给查询人一个查询密码,凭此密码在网络系统或检务公开大厅查询系统中可以多次查询。 

第三步:凭密码登录查询。查询人登录本系统后填写被查询人姓名,输入查询密码,点击“确认”后,系统即会自动弹出案件查询信息列表,显示所查询案件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办法(试行)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增加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增加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目的。 

第二条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本着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第三条  终结性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不立案通知书 

2.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3.通知撤销案件书 

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5.撤销逮捕决定书 

6.不起诉决定书 

7.撤回抗诉决定书 

8.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民行部门) 

9.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四条  对于第三条所列的11种文书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之外均应依照检察机关职权主动公开。对于其他的终结性文书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公开,公开的文书只对申请人提供。 

起诉书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主动公开。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材料应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登记后转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六条  属于检察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 

1.检察院电子显示屏 

2.检察院触摸屏 

第七条  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信息,但对于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等应予删除。未成年人的姓名只保留姓氏,名字用“某某”替代。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先将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交承办人核实,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检务公开办公室审核评估,并报检察长审批予以公开。 

第九条  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应附有引用的条款,并进行释法说理。 

第十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把好法律文书质量第一道关口,提前做好法律文书公开后的风险研判工作,并定期对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复查,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会同案件管理办公室纠正。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就公开的法律文书内容提出的质疑、异议,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认真细致地做好疏通说理、解答回应工作;可以根据情况,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公开法律文书应对答复小组,积极有效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公开法律文书中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有涉及其隐私或者认为法律文书适用不正确,可以直接到检务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业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立即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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