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坚持在检察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执法办案。不准用刑事手段处理农村民事经济纠纷,不准派干警参与和检察工作无关的涉农行政活动,不准非法干涉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要依职权、按程序办事,防止越权办案。
二、要遵守廉洁从检纪律。坚持立检为公、执政为民,进最大努力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严禁接受乡镇、村干部的宴请、礼物和旅游、娱乐等安排,严禁到乡镇企业“占便宜”,严禁向农民群众吃、拿、卡、要。
三、要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下乡期间,食宿自理,不给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增加负担;热情服务,不向农民群众逞霸道耍威风。多帮忙、不添乱;多服务、不扰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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