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聘任涉农检察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一) 政治可靠。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法制意识较强。遵纪守法,了解和信任检察机关并愿意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
(三) 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品行端正、正义感强、秉公办事、刚正不阿;明事理,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基本素质较高,深受农民信任且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且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较强。
(五) 生活居住场所在农村且相对固定,外出流动较少。
二. 涉农检察联络员职责
(一) 积极协助和参与涉农检察的各项工作,配合涉农检察工作队完成各项任务。
(二) 调查民情、汇集民声,及时向涉农检察工作队汇报情况,反馈各种信息。
(三) 对农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检举或引领、代转本村村民的检举与控告材料。
(四) 协助涉农检察工作队做好法律宣传,调处涉农矛盾纷争,办理涉检信访案件。
(五) 积极完成涉农检察领导小组及涉农检察工作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涉农检察联络员权利义务
(一) 涉农检察联络员权利
1. 享有对涉农检察工作部署、要求、开展进度和相关法律程序等非保密基本情况的知情权;
2. 享有涉农检察基础性工作的参与权;
3. 享有对村务和镇乡村干部的监督、检举、控告权;
4. 享有民间矛盾纠纷自主调解权;
5. 享有对涉农检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涉农检察联络员的义务
1. 保密义务;
2. 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义务;
3. 积极宣传义务;
4. 调处一般矛盾纠纷义务;
5. 信息反馈义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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