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宋志强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将其盗窃的一辆伊兰特轿车(经价格鉴证价值75000元)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郝某。犯罪嫌疑人郝某在自用一段时间后,伪造了车的全部手续,办理了一张不记名手机卡,并以假名上网发布卖车信息。祖某在网上见到卖车信息后,与郝某联系,2012年3月18日祖某以70000元的价格由郝某处购买该车。次日,祖某发现车手续有问题,遂报案。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郝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是:无论郝某明知是赃车而购买,还是其在自用一段时间后,通过伪造假车手续将车向外销售,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特征,因此对郝某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郝某涉嫌诈骗罪。
理由是:郝某明知是赃车仍以14000元低价购买,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特征,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郝某后通过伪造车的全部手续,使祖某误认为该车为合法车辆,然后以7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祖某。郝某的这一行为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且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郝某明知是赃车仍低价购买,是一种手段行为,是为诈骗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因此,应从一重罪处罚,即对郝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郝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理由是:本案中,郝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主观上可以推定其明知,郝某购买该车后,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郝某买赃车自用一段时间,后通过伪造车的全部手续,将赃车“包装”成合法车辆,并使祖某相信该赃车为合法车辆,祖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并遭受了财产损失,故郝某又构成诈骗罪。通过分析,不难发现,郝某存在两个犯罪故意,第一是买赃车自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第二个是买赃车自用后,另起诈骗的犯罪故意。郝某有两个犯罪故意,并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故应对其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