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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等人非法采矿案
时间:2015-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关键词

环保公益诉讼

要旨

在破坏国家资源犯罪中,损害后果一般都很严重,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若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就要及时介入,坚持刑事公诉与公益诉讼并行。刑事犯罪的指控由公诉部门负责并制作起诉书,民事方面由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并制作附带民事起诉书,之后共同出庭参加诉讼。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其为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提升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法律作为,实现检察机关从促进修复公共利益向促进改进社会管理的职能跨越。

三、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份2010年4月,被告人刘、刘、刘、史(2007年7月以后加入)等四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丰润区镇非法采挖页岩,并向周边县区砖厂销售以谋取利益, 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鉴定,四被告人共非法采挖页岩33654.6吨,价值人民币178906元。

五、诉讼过程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与理办公室、公诉科沟通配合。在公诉科受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等四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利益通过审查案卷,调查走访,查明案件事实。为维护国家权益不受侵害,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作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在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四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因非法采矿严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78906元。

丰润区人民法院对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刑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提起公诉的涉刑事环保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等四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采挖页岩33654.6吨,价值人民币178906元,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采矿罪,支持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刘、刘、刘、史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178906元(已履行),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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