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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采矿案
时间:2015-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关键词

环保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旨

环保公益诉讼是环境治理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办理特大金额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诉讼,对于全社会都普遍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充分利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公益诉讼,能够节约诉讼成本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扩大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新途径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并对创新性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三、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基本案情

,男,1981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2年6月至8月份及2013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唐山市丰润区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石59.8万吨。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书》鉴定,被告人张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598万元。

五、诉讼过程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院认真回应全社会治理环境污染的民生诉求,开展环境治理专项监督活动。民行检察部门与案管、公诉部门沟通配合,发现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而且严重侵害了国家矿产资源,对发案地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赔偿因非法采挖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5980000元。

2014年6月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丰润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人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其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张应该予以赔偿。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判决被告人张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598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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